更新时间:2022.10.17
(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
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
国家赔偿法中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侵犯公民权利的国家机关和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的标准的规定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误工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
确定原则就是行使国家的审判、侦查、起诉、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该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再审改判为没有罪的,将会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就是赔偿义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
在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
刑事赔偿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公安机关刑事赔偿范围有: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
刑事赔偿的赔偿机关可以依照当事人被侵权时的职权行使机关来确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
可以通过一下途径确定负有刑事赔偿义务的机关: 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