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相关规定规定在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表现为在履行期届至时,因负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负后履行合同义务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这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可以表述为“保留自己的给付”,也可以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有:主张权利人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双方都同时享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合同中的后履行义务一方。适用规则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抗辩,没有人违约;而先履行抗辩权则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权利人认为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认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的方式主要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为前提条件才会有法律效力;如果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如果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
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4、合理期限届满,后
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是:如果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并且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主要区别如下: 1、先履行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的抗辩权; 2、在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双方不仅要互相承担债务,还要形成双方债务的对价关系。
1、概念不同: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2、构成要件不同。 3、适用条件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区别:顺序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其实是同一个概念,只是法理上的叫法不一样而已。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和一
意义不同。后履行抗辩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规则不同。后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抗辩,而先履行抗辩权则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