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也就是说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并可判明损害确系数人的危险行为所致,但不能判明确为何人所致,这就是共同危险行为。
具体危险犯和实害犯的区别:危险犯是与实害犯在于处罚点不同。实害犯,亦称侵害犯。危险犯的对称。对侵害客体已发生实际损害的犯罪。实害犯以对客体发生实际损害为成立要件。实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对刑法
妨害公务与阻碍执行职务的区别: 1、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首先在行为指向上,前者的行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个具体的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后者的行为指向则是整个国家政权。 2、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
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为物权受到他人的现实妨害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目的的纠纷。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对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的权利。
投毒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二者没有区别。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两高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
妨害公务与阻碍执行职务的区别主要是有:1、违反法律的对象不同:妨害公务违反了刑法的法律规定,而阻碍执行公务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2、方式不一样:前者以暴力阻碍公务,后者只是以一般的方式阻碍执行公务;3、处罚不一样:妨害公务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抢劫罪和妨碍公务罪的区别在于: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后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替人销分还属于违法行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并从中谋取经济利益的,出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一次处罚后再犯的,以及组织、介绍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谋取经济利益的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为: 1、在犯罪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包括醉酒驾驶和追逐竟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 3、犯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污染环境罪的区别是: (1)客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不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有四个区别: (1)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2)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3)犯罪主观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