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7
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终止探望权。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权利,只要关系还在,就无法终止。只有在探望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时候,才可以中止探望,等到不利情形结束,可以恢复探望。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
可以终止探望权的情况:被探望人死亡,探望权人失去探望对象的;探望权人死亡,无法再行使探望权;被探望人成年,不需要探望权人履行探望义务或者明确拒绝探望权人探望的。
离婚后可以终止探望权的情形如下: 1、父母曾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有可能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受到损害的; 2、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对子女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3、遗弃、歧视未
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对方行使探望权: 1、被探望人死亡的。 2、探望权人死亡的。 3、被探望人成年的。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被探望人死亡;探望权人死亡;被探望人成年的情形下探望权终止。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权利,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权如果行使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按照法院的判决结果行使探视权。中止探望权: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探望权终止的情形:被探望人死亡;探望权人死亡;被探望人成年。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视权不可以终止,但可以中止,满足如下法定情形即可中止探视权: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子女不愿意被探望,探望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探望人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的;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