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股东会的法定职权如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赔偿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主持;监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
长期股权投资具有如下特点: 1、长期持有; 2、获取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3、除股票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不能随时出售; 4、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于长期债权投资而言,投资风险较大。
公司成立清算组不需要开股东会,法律没有这种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如果对此有规定的,则需要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清算组是在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价和处理破产人财产的专门组织。
公司成立清算组之前是不需要开股东会的,但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开股东会的,则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股东不能申请破产,但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然后再清算。公司破产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定才能确认,不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自身不能进入破产程序。 1、破产申请。 2、法院裁定受理。 3、指定破产管理人。 4、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5、审计、
破产清算结束后,企业的破产财产依然不能抵消债务的,法院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但是债权人依然可以向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
有下列原则: 1.有条件转让原则。鉴于国有股权的社会性目的,在进行国有股权的转让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和审计;尤其是要防止把不需要或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股权硬性转让。 2.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
股东不履行法定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有以下三种: 1、清算责任,指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实施清算而应承担的强制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 2、清算赔偿责任,因清算义务人消极的不作为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清算赔偿责任。 3、连带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