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5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在社区环境下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管理,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是节约了司法成本的,但适用社区矫正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通常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
最基本是明确规定了被判处缓刑、裁定假释的人员在社会上由司法行政部门(司法所)来进行日常监管(以前由派出所承担)并进行考核检察院进行监督公安在接到司法行政部门的反映后可以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治安处罚、法院可以取消缓刑、假释。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
社区矫正一般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服刑人员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实施细则》聚焦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重点难点,在广泛深入调研基础上,梳理总结我省经验,在法律框架内,对社区矫正的统筹协调、部门衔接、业务流程、监督保障等事项进行全面细化和规范。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全部依法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和社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实施细则》全面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精神,坚持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减少和预防犯罪”作为根本出发点,聚焦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重点难点,坚持问题导向、广泛深入调研、梳理总结经验,在法律的框架内
监外执行的实施机关是公安机关。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