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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裁量标准

更新时间: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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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裁量标准表 (一)共同情节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 (1)六个月内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2)结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3)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未被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4)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2、有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预备、中止、未遂的; (2)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3)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4)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二)具体情节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情形: 1、扰乱单位秩序 (1)故意损毁、哄抢单位文件资料、档案材料或者其他物品的; (2)纠缠、围攻、辱骂或者殴打有关工作人员的; (3)围堵单位出入通道,阻碍人员出入的; (4)占据单位工作场所,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采取穿孝衣、喊口号、撒材料、展示标语条幅、下跪、静坐等方式扰乱单位秩序的; (6)故意将老弱病残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丢弃在单位的; (7)扰乱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秩序的; (8)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 (9)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1)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企图制造混乱的; (2)以威胁等手段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履行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职责的; (3)采用自杀、自残等危险方式,或者穿孝衣、喊口号、撒材料、展示标语条幅、下跪、静坐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4)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5)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6)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1)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追逐、打闹,不听劝阻,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司乘人员,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的; (3)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 (4)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1)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主干道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2)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3)积极参与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活动的; (4)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5、破坏选举秩序 (1)撕毁选举公告、选票,毁坏票箱或者其他选举设备的; (2)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或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 (3)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等干扰破坏选举秩序的;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1、威胁安检、检票等执勤人员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或者大型活动中断、无法正常进行等后果的; 3、聚众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影响范围较小的,未造成后果的; 2、造成一定后果,但行为人积极悔改,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情形: 1、追逐、拦截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或者60周岁以上人员的; 2、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语言、挑衅动作或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的; 3、使用工具或驾驶机动车等手段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的; 4、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5、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6、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初犯,造成后果轻微且经教育及时悔改的; 2、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邪教、会道门组织体系或者活动情况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1、故意干扰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重要通信系统的; 2、多次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情形: 1、造成系统瘫痪、数据丢失、商业秘密泄露等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第三十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数量较少或者不明知的; 2、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及公共安全后果的; 3、经公安机关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后,向行为人指出,行为人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并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4、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主动交出的; 2、不明知是管制刀具并及时改正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盗窃、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造成损失较小,且不足以危害行车安全的; 2、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3、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未造成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1、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2、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的; 3、多次盗窃、损毁正在使用的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安全隐患较小,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经指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四十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立即停止,尚未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的; 2、主动采取经济补偿等方法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果轻微的; 4、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情形: 1、手段、情节恶劣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 2、造成被侵害人名誉受损,不能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等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的,双方均有过错,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5、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未使用暴力的; 2、强迫交易标的较小的; 3、后果轻微或者影响较小的; 4、事后主动退还或者支付有关费用的; 5、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情形: 1、涉案财物价值接近刑事追诉标准的; 2、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残疾人、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财物的; 4、在医疗场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病员及其陪护人员财物的; 5、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6、入户盗窃、扒窃,或者以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7、在车站、码头、街面等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诈骗的; 8、飞车抢夺的; 9、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第五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1、不听劝阻情节恶劣的; 2、以辱骂、围攻、设置障碍物、破坏交通工具、驾车闯关等危险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造成恶劣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尚未获得非法利益的; 2、社会影响较小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为生活所迫,受他人雇佣初次实施的; 2、尚未造成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3、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4、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1、不听制止,强行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 2、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拒不驶离的; 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实施本条规定第一款第一、二项行为,经教育主动退出社团并停止活动的; 2、已向公安机关申请,但在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前擅自经营需经公安机关许可行业,经公安机关指出后配合查处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1、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不报告的; 2、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不报告,并阻挠他人报告或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3、明知犯罪嫌疑人利用住宿房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1、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暴力犯罪,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或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影响正常办案工作的; 2、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并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1、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并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2、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情形: 1、不听劝阻和制止的; 2、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造成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1、偷开救护车、消防车、警车等特种车辆的; 2、偷开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从事违法活动的; 3、偷开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或者发生事故,造成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等后果的; 4、无证驾驶航空器、机动船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1、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 (1)以营利为目的,毁坏尸骨的; (2)破坏、污损多个坟墓或者毁坏、丢弃多具尸骨、骨灰的; (3)破坏、污损具有公共教育、纪念意义的坟墓的; (4)对坟墓、尸骨破坏程度较重的; (5)因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等行为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引起家族矛盾、民族矛盾,或者给死者家属造成较大精神损害等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2、违法停放尸体 (1)多处违法停放尸体的; (2)在他人家中违法停放尸体或者停放高度腐败的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在公共场所违法停放尸体,造成群众围观、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的; (4)违法停放尸体,致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的; 3、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 4、初次卖淫嫖娼并检举他人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 5、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初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遂的; 2、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副(册)以下,淫秽照片、画片50张以下,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张(盒)以下,淫秽音碟、录音带10张(盘)以下的; 2、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3人次以下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七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1、为赌博提供条件 (1)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200元以上的; (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5)组织、招引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6)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或者在公共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7)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8)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2、赌博 (1)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2)参与计算机网络赌博或者到赌场参与赌博的; (3)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4)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3、赌博赌资较大的设定 (1)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每局赌博输赢在10元以上50元以下; (2)处五日以下拘留赌资设定为:每局赌博输赢在50元至100元; (3)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每局赌博输赢在100元以上。 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20株或者大麻不满100株;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5克、幼苗不满20株,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10克、幼苗不满100株的; 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5千克的; 4、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克,苯丙胺类毒品不满2克,大麻油不满100克,大麻脂不满2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不满3千克,可卡因不满1克,吗啡不满2克,杜冷丁不满5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不满50支,50mg/支规格的不满1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不满200片,50mg/片规格的不满100片),盐酸二氢埃托啡不满0.2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不满10支、片),咖啡因不满5千克,罂粟壳不满5千克的; 2、初次吸食、注射毒品,或向他人提供毒品未造成后果的; 3、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且未造成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 治安管理处罚的特征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的处罚体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公安机关行使。 (2)从处罚程序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完全采用行政处理程序。 (3)从制裁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较重的一种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法定的制裁手段体系中,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4)从处罚的强制性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警察强制性。 以上就是你提出辽宁治安处罚裁量标准,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回答,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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