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2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
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是: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以下情形: 1、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夫妻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双方作为承包人,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3、结婚时,夫妻一方婚前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夫
以下情况下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贴费用;
离婚财产分割有约从约,无约交给法院审判;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的收益、住房公积金、复原费等都可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
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如下: 1、夫妻一方擅自转让的,低价转让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2、夫妻一方隐匿财产需要受害方的关注和调查; 3、夫妻一方以他人名义买房的,一方以他人名义买房,离婚后以自己名义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认定为一方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1、将其名下的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 2、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款取出并私自藏起来; 3、将一些贵重的夫妻共同财产交由他人保管并且未告知另一方当事人的。
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有: 1、擅自转让的,低价转让的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过错方承担; 2、隐匿房产,需要受害一方的关注和调查; 3、以他人名义购房的,一方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离婚后再过户到自己名下的。
1、婚后夫妻一方的父母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是父母对夫妻一方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内夫妻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若夫妻双方订立了财产协议,这样婚后财产就会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