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1
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是一个不变期间,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过了保证期间担保人不要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则保证人不需要再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也不需要再承担责任。
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已过,不需要承担责任。担保人只需要在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该期间已过的,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关系消灭。
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人超出期限不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财产。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
展期后保证人如果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则保证人还是承担责任,如果未经其书面同意的,则保证人在原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保证期间过了保证人一般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了,如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同一债务有多人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的,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展期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期间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
超过担保保证期限时,担保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只需要在担保期限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担保期限,债权人未请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担保责任消失。
超过保证期间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过了,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具体的情况,合法的保证期间过了,保证人即被免除了保证责任,但如果是约定的不合理的保证期间,一般是不按当事人约定的计算,保证人仍应承担法律规定的保证责任。建议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合法合理的保证期间来确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