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4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
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具体而言,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部门妨碍公平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采用贿赂手
不正当竞争的特点是: 1、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2、侵权,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危害,危害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作用; 4、多样化,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 5、破坏性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违背传统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行为即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用七个条文来规定不正当行为,其中明确规定了不正当行为分别是:实行混淆行为,引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对其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区分如下: 1、主体不同:垄断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相关领域无竞争或竞争程度低;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力; 3、
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严重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以及其他限制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亦作了相应的禁止和制裁的规定。如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限制商品流通,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指定商品,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处分,实施处分的主体为: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工商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来参与特定的市场交易活动,设立、变更和终止特定的法律关系; 2.平等原则。是指任何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3.平等公平原则。一般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