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管辖的性质、与协议管辖、仲裁管辖的关系、涉外代位析产之诉的管辖问题,实践中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代位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的违约金。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
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权利。例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
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多方当事人,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举证问题相对复杂一些。但各方当事人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而债权人作为原告在行使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就必须要承担举证责任。 一、债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相对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的利益中受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预付的诉讼费用由次
学者们持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但是很明显支持肯定说的更多,也更为合理。 肯定说观点,认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可以提出行使代位权。 行使代位权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 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是由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当事人亲自行使,不能代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状首先是写明原告与被告的身份信息,身份信息应当具体明确。第2部分应当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第3部分是事实与理由部分,也是主要的部分。应当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需要写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