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在行政诉讼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般是被告;如果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受委托的,则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则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公益诉讼最大的特征为其参与行政过程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大,且存在利害关系的不特定性。直接或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相对人,均可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公益诉讼存在利害关系的不特定性。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般如下: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4、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
一、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才能提起行政起诉。不能对抽象的行政为提出起诉。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个人(或单位等)作出的行政行为(处罚决定、拘留决定等等)抽象行为是指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法律、法令等。 二、注意复议前置
行政赔偿诉讼是特殊的诉讼形式。有以下特点: (1)从起诉条件看,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在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时,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为违法为赔偿先决条件。 (2)从诉讼当事人看,赔偿诉讼以行政机关为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申请复议后,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可以准备好起诉状和相应的证据等材料,在十五日内及时起诉。该期限自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行政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
行政案件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在法庭上进行辩论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放弃或者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等。
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 3、进行辩论; 4、提起上诉; 5、在诉讼中原告可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和抗诉是一样的,当对二审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不服时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检察院在三个月内做出予以抗诉或不予以抗诉的决定书。
行政诉讼撤回起诉后,如果不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的,能再起诉。当事人能够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如下: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