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4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缓刑适用于满足一定条件的,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而剥夺政治权利,属于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故不适用缓刑。 同时,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根据《刑法》第三十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因为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的起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为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方式: 1、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与管制的时间相同,同时执行;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死缓、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一般不能减刑,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属于附加刑,死缓也不在上述可以减刑的刑罚之中。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即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限为无期。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意思是指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和选举被选举等政治权利终身都被剥夺。 1、无期徒刑是一种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剥夺犯罪
罪犯被判缓刑,不一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判处有期徒刑后是否会剥夺政治权利,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但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在10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是享有政治权利的; (2)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4年,则在10年
对于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缩短。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形: 1、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按刑法规定,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仍然可以申请减刑,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的事实,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