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污染环境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
2022.04.11
1、客体上,侵犯了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2、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3、主体上,凡是
2022.04.11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污染环境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
2022.04.11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一般情况下污染者的赔偿能力比第三人强,规定污染者先替第三人承担责任再追偿的本意是对被侵权人的保护,但在第三人
2022.04.11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
2022.04.11
环境污染责任免责事由具体有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复杂性,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因果关系模糊性,面广人众等等,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件,
2022.04.11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
2022.04.11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
202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