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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料

律师姓名:陈健

所在单位: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头衔: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4301202110325012

办公地点: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第六都兴业IEC大厦第28层30层(地铁1号线涂家冲站3号出口南行100米)

擅长业务
  • 刑事辩护
  • 债权债务
  • 公司法
律师介绍
陈健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商管理硕士;自执业以来致力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评估、防控与刑事犯罪辩护,民营企业债务危机应对、托管、重组或重整。业务领域包括个人与企业专业刑事辩护与风险隔离、企业债务危机管理、企业法商风险体检尽调、困境企业庭前重组、破产预重整、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民企舆情危机管理、法商风险管理咨询。执业期间经办了山西银光镁业、湖南猎豹汽车、城步新鼎盛科技等多起省内外大型困境企业危机应对管控项目以及湖南明天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具备扎实的法商理论水平与诉讼实践经验。
成功案例
民事诉讼 卢婷 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纠纷 康国灿、杨理爱、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芙蓉区交警大队;芙蓉区法院 一审 王冰 借贷纠纷 王菲、陕西金强工程履约担保、陕西中京盛世有限公司 执行 黄荣华 纠纷 长沙迪克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仲裁 龙春元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高迪 雨花区法院(雨花区仲裁委员会) 一审(仲裁) 刘权、湖南铁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75%股权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徐昕 一审 刑事案件 戴亚军、陈健 李文源 李鑫灿 涉嫌诈骗 东塘派出所 侦查、审查起诉、一审 陈健 熊美红 肖茂荣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开福区检察院 侦查、审查起诉、一审 陈健 刘应平 叶小青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会见一次 陈健 李玉成 李超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会见一次 陈健 黄正贵 黄小兰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会见一次 陈健 李敏:32073199603270420 李尚进 贩卖毒品罪 仅会见一次 陈健 阿布迪力艾柯热木·艾和麦提:653222198303142313 阿布迪力艾柯热木·艾和麦提 肖超涉嫌诈骗案件受害人 马王堆派出所 刑事立案 陈健 黄淑芳 张四保 强制猥亵罪 益阳市资阳区派出所;益阳市看守所 至一审 陈健 高攀 高攀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宁乡市法院 一审 戴亚军、陈健 李利娟 黄翰 协助组织卖淫 宁乡市看守所 会见一次 戴亚军、陈健 刘海桃 刘雪如 涉嫌猥亵儿童罪 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侦查、审查起诉、一审 戴亚军、陈健 周丽:43072219770216632X 孙文杰 汉寿 会见一次 陈健 陈丹枫 李诗林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天顶派出所 会见一次 陈健 陈丹枫 李诗林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活动罪 岳麓区法院;岳麓区检察院 侦查、审查、一审 陈健 周玲 李辉 涉嫌组织卖淫罪 长沙一看 仅会见一次 戴亚军、陈健 盘加保 盘庭华 涉嫌寻衅滋事 江华看守所 仅会见一次 戴亚军、陈健 陈威 陈虎 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仅会见一次 戴亚军、陈健 盘加保 盘庭华 涉嫌寻衅滋事 江华法院 一审 事件名称:杨武执行异议申请 当事人:杨武 具体过程概要:2020年3月,被执行人以请求粟建平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向长沙市中院提起诉讼。现由于该案一审法院驳回原审被告的起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原审原告向长沙市中院申请将原本应该退回给原审被告的该笔案件受理费冻结,严重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且案外人之一舒英系二级残疾人缺乏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对此被执行人深感愤慨,对该执行提出异议。 基本情况:粟建平(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湖南省兰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武(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院)审理最后达成调解,作出(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63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20)湘01执恢4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资产等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认为法院冻结对象错误,侵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训练内容:执行异议申请书写作 心得体会:严格结合三段论,全面了解与掌握有关文书的制作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方法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被执行人):杨武,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天宁北路5号兰波星程大厦北楼17楼,居民身份证号:433024196405060935。联系电话:13907453736。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省兰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天宁北路5号兰波星程大厦北楼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27767716979。 法定代表人:杨武,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13907453736。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亚军律师,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陈健实习律师,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粟建平(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湖南省兰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武(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院)审理最后达成调解,作出(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63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20)湘01执恢4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资产等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认为法院冻结对象错误,侵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637号案件的执行,解除冻结保全措施并通过银行转账将全部案件受理费共计260171.75元(人民币贰拾陆万零壹佰柒拾壹元柒角伍分)退还给案外人杨米和、舒英以免造成其损失无法追回。 事实和理由: 2020年3月,被执行人以请求粟建平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向长沙市中院提起诉讼。案外人杨米和、舒英系原审被告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尚欠杨米和建筑材料费两百多万元。案外人杨米和知悉原审被告资金不足,考虑到如果原审被告在该案胜诉,申请人杨米和的债权便有望实现。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申请人杨米和便决定主动为原审被告代缴该案受理费。由于账户上的资金不足,案外人杨米和向另一案外人舒英借款4000元,凑足260171.75元后于2020年3月30日向长沙市中院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代原审被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共计260171.75元(人民币贰拾陆万零壹佰柒拾壹元柒角伍分整)。 现由于该案一审法院驳回原审被告的起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原审原告向长沙市中院申请将原本应该退回给原审被告的该笔案件受理费冻结,严重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且案外人之一舒英系二级残疾人缺乏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对此被执行人深感愤慨,对该执行提出异议,意见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强制执行财产的范围有详细的规定,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只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即强制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本案诉讼费是案外人代被执行人缴纳的,用于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费用,以期实现申请人的债权。该笔费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继续执行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杨米和、舒英已经提请了执行异议,将相关材料递交至中院执行庭。 根据沅陵城南天赐溪湖小镇、建设项目暨兰波集团维程帮扶测场协通工作组2020年维稳用执现场协调工作组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协调:粟建平诉湖南省兰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杨武债权债务纠纷一案已于2018年进入贵局执行程序并对该公司的资产和预期的收益予以了封冻,工作组就此曾于2019年3月专程到贵局与粟建平协商协调,已就债务偿还达成了一致,并签订了三方《执行 和解协议》,即:由第三方(沅陵县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在 后续的与兰波公司合作置换资产中直接扣除3000万元给粟建平。该协 议签订生效后的次月,兰波公司即通过天赐公司支付粟建平300万元 的房产和100万元现金,粟建平则同意解除对兰波公司资产资金封冻, 协议约定长期履行。时至2020年4月,粟建平违背承诺,申请贵局再次封冻兰波公司预期的收益3800余万元,如此,势必对该公司债务的整体化解计划造成极大的影响,亦给县委、县政府几年来维稳工作成效形成颠覆性的冲击,从而引发其他债权人群体性骚乱乃至集体上访等事件。综上,工作组认为,兰波公司已将粟建平的债权纳入整体化解计划之中,从社会稳定及帮助企业摆脱困境大局出发,特建议贵局暂时撤销或暂缓对兰波公司资产资金的封冻,待该公司在后续土地开发合作成功后以其收益资产统一予以化解。 综上,被执行人认为长沙市中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冻结、执行案外人财产,属于执行错误且与现行“六稳六保”政策相背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对该案件受理费的执行,解除冻结并返还案外人的财产,以便查清事实,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陈健律师

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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