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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案件管辖

2023-08-31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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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1回复

民事诉讼法释义:第32条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释义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船舶及所载的货物或者人员给予援救。实施救助的外力量可能是从事救助的专业单位也可能是邻近或者经过的船舶。救助活动完成后实施救助的一方有权要求被救助的一方给付一定报酬这就是海难求助费用。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本条的规定外还可以由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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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情况下,获救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的所有人对其应当承担的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 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 受理救助款项请求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条件下,可以裁定或者裁决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被救助方根据前述规定先行支付金额后,其根据上述规定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应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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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一般为两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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