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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是怎么进行区别的

2020-08-13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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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回复

如保险标的完全损失,则物权已不存在;如发生部分损失,则损失部分无物权,尚存部分仍归属被保险人,不发生物上代位权的问题。但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在保险人依法承担了保险标的完全价值的赔偿责任后,对保险标的残余物应当已作价在保险赔款中予以扣减,否则其所有权归属保险人。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还应当包括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上的代位权。 所谓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自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之日起,直接取得保险标的的物权。保险物上代位权主要产生在保险委付、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各国立法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日本《商法典》规定:保险人支付保险标的全部保险赔偿金额后,应当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残余物的一切权利。[英国《海上保险法(1906)》也规定保险人赔付保险标的全损后,取得被保险人对其给付赔偿的保险标的剩存利益。 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均对物上代位权作了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部分权利。[22]比较之下,物上代位权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享有的物上权利。而保险代位求偿权仅仅是向第三人求偿权利的代位,也称请求权的代位,即保险人获得的是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人的债权,而且,该权利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保险人实际赔付金额的限制[23]。当保险人享有了对保险标的的物上代位权时,其必然也享有对保险标的物的债权,即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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