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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票据时效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使用票据时效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2020-03-15 71
普法内容
票据时效的期间有三种,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期间是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和对前手的追索权期间,是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期间是三个月。实践中的处理方式是,需要区分票据的类型、出票人、权利类型,来判断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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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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