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败诉后申请抗诉的期限,具体如下:
1、二审败诉以后申请抗诉要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五日内提起抗诉;
2、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期限:
(1)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3、不同抗诉情形的抗诉期限:
上诉程序的抗诉,法律规定对于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对于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而
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的
判决和裁定有错误,不论判决和裁定是在执行中,还是已经执行完毕,均可提出抗诉;
(1)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即指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期限为十日;
(2)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即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五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裁定,提出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3)上诉和抗诉的期限的计算,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4、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1)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通常为两个月;
(2)存在如下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到四个月: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5、二审
抗诉的条件: 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6、
检察院抗诉的不同情形:
(1)二审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一审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交抗诉书,抗诉书抄送上级检察院,阻止一审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
(2)再审抗诉:即原审法院之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错误,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与其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审判监督程序;
7、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流程:
(1)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
检察院审查处理;
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2)检察院立案:
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3)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的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4)检察院提请抗诉:
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
(5)再审开庭:
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8、检察院抗诉申请需要的材料:
(1)申诉书:申诉书中要写明申诉人的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申诉理由应当针对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简明扼要地写明该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申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诉人在申诉书上亲笔签名;申诉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申诉书上亲笔签名,并加盖该法人或组织的印章;
(2)人民法院一审、
二审判决书(复印件);
(3)相关证据材料;
(4)如有
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
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于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抗诉,应当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以内提出;对第一审裁定的抗诉,应当在接到裁定书后第二日起五日以内提出。
第五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八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适用本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至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后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后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