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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区分如下: (一)主体不同。前者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特殊主体;而后者为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二)犯罪手段不同。前者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的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
窝藏、包庇罪是如何认定的?包庇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循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了严重政治影响和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等。情节特
徇私枉法罪的认定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四个方面:(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行徇私枉法、徇
(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一)
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一般有以下的三个区别,具体如下: 1、主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2、客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下面几种: 第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到追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徇情,仍然对其进行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的,就属
首先,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服刑人员,应当积极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如果有立功表现的,都可以申请减刑;一般的,危险驾驶罪的刑期都是比较短的。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