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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的是本人的姓名权。对越过考试,更直接、更严重的冒名顶替上大学,法律并无相应罪名。但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表面上是窃取了姓名,实际上是盗用他人身份名义,在法律层面上,现在虽然没有顶替身份罪,但其冒用手段如涉及伪造户籍、身份证的,则涉嫌伪造国
1.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所窃取的表面上是姓名,实际上是盗用他人身份名义,其危害性不局限姓名,而是整个身份信息。 2.冒用手段如涉及伪造户籍、身份证的,则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3.侵犯个人身份权(包括并不限于姓名权、受教育权
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所窃取的表面上是姓名,实际上是盗用他人身份名义,其危害性不局限姓名,而是整个身份信息。故在《刑法》上,现在虽然没有“顶替身份罪”,但其冒用手段如涉及伪造户籍、身份证的,则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表面上是盗取姓名,实际上是盗取他人身份的名称,其危害并不局限于姓名,而是整个身份信息。因此,在刑法中,虽然没有替代身份罪(台湾刑法有替代罪,是为替代罪),但涉及伪造户籍、身份证的
根据法律规定,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涉嫌构成伪造、编造、出售居民身份证罪。法定量刑规定,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般事故前提下,被顶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处理;顶替者按妨碍公务行为看待。重特大事故情况下,被顶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处理;顶替这按包庇罪、妨碍公务罪定性。如果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冒名顶替者构成包庇罪。即明知
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涉嫌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取代他人高等教育资格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搜身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受宪法及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人身权(人格权与身体权或身份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我国宪法经过了四次修正,第三十七条中“禁止非
搜身属于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除非因为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对嫌疑人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