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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
行纪合同并不是不可产生留置权的,只要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行纪人可以留置委托物。民法典规定,委托人有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有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行纪合同享有留置权。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行纪人对委托人有报酬请求权,即使双方未约定报酬的亦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可以对委托物行使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定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
行纪合同可以产生留置权。委托人有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有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只要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行纪人可以留置委托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
可以行使。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留置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民法典》规定行纪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留置权。 具体内容是,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规定,具体如下: 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的法律规定; 2、依法成立的
民法典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权的规定,主要是指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为了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缓解基层的劳动纠纷,法律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来说,如果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没有按照合
合同法虽然赋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如果当事人怠于行使解除权,权利当然就会据此消失。具体来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要根据解除合同的情形的不同,作出不同的区别。对于协议解除的情形,并不存在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说法。这主要因为,协议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