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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后的刑期按照减刑后确定的时间服刑,如果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包括判决宣告前先羁押的时间在内)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原
一、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其刑期的起止时间,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表述: 1、对于判决执行之日前已经被先行羁押,且羁押时间没有间断的,应以被告人实际被羁押之日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然后根据所判刑期确定其刑期的终止日期。 2、对于判决
目前,从重处罚的刑期尚没有明确统一的计算方式,法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一般可以参考以下原则计算从重处罚的刑期: 1、从重处罚必须是在法定刑范围内。如果超出了法定刑范围,则是“加重”,而不是“从重”。 2、从重处罚必须以“从重处罚情节”为
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刑期计算是根据不同的刑罚种类来处理。比如说管制的刑期,应当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当然在判决执行以前如果存在先前羁押的情况,那么羁押一天的时间将会折抵刑期两天。拘役的刑期是羁押一天就折抵刑期一
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及刑法修正案 (八)第4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
刑期的起止日计算一般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判决之前被先行羁押的,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刑期的起止日的计算情况主要有: 1、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举报、控告、举报、投案自首的刑事案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经地或者市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60日。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规定,我国数罪并罚是采用混合原则,即对于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存在多种。1、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及其他主刑并罚的,以及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的,采用吸收原则;也就是当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