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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中从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的条件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
可以。按照规定,在尚未经过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监视居住人是不能会见他人的。但是这里的他人并不包括与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以及聘请的律师。从这点上来看,聘请的律师是可以会见监视居住人,并且此时还不需要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
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转到看守所刑拘,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变更。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违反了相
监视居住变更为刑事拘留的条件一般是:被监视居住人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
监视居住变更为刑事拘留的条件一般是:被监视居住人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
涉嫌犯罪,司法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应当都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其中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都是强制措施。 更多关于监视居住变更为刑事拘留的解答,建议您直接咨询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
刑事拘留一般是因为公安、检察院针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部门可采取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原法并未规定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修改规定指定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指定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上,
如果符合下面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有权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 第一,如果嫌疑分子正在预备犯罪,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第二,如果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可以先行拘留;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