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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出口淫秽物品的当事人,视情节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在海关检查前主动交出淫秽物品的,免予罚款; (二)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出口属于淫秽物品的印刷品、录音带、幻灯片、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个人携
制作淫秽物品罪刑拘的规定是: 1、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购买淫秽物品不对外传播的话,不构成犯罪,但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如果购买黄色光盘等,度非牟利性质及不形成传播的,并不构问成犯罪。如购买并持有淫秽物品的数量及物品内容的淫秽程度等回因素,公安部门可依据有答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严厉禁止下列行为:(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
制作、运输、复制、销售、出租淫秽书籍、期刊、图片、电影、视频产品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等通信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
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淫秽物品主要指的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具有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如果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是不属于淫秽物品的。并且,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若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缴纳完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是提出了相应的保证人之后,保证自己能够随传随到的情况之下,司法机关对其暂时解除羁押的一种强制措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如果最高法定刑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则经过五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如果法定的最高刑罚在五年以上不超过十年的,则经过十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法定的最高刑罚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