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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能出租。房屋设定抵押权后,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租赁合同可以履行,但在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抵押权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房屋优先受偿。
对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规定如下: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限度内优先赔偿担保财产; 2、最高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等,当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从而实现担保物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经当事人同
(1)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2)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3)设立担保物权,应
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设立时间为登记之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生产
建设工程行使法定抵押权的条件有以下几个:1.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3.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式。4.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内。第一项是指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债权转让一般指的是涉及的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一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债权转让一般可以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如果是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中的新的债权人,因此原合同中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