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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受理条件

公证的受理条件

2020-09-29 83
普法内容
公证受理条件: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法》规定的范围;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有管辖权;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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