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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转移债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
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履行完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是经过债务转让后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则在转让之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如果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
第三人主动承担债务有效的,第三人主动承担债务的行为是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两种连带责任的法理依据不同:合法分包中,由于总承包方签订分包合同时,须经发包方同意,故分包合同的签订可视为总承包人经发包人的授权与分包人签订的,故分包合同就分包工程的规定应为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三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抵押的财产是下列财产: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债务承担协议有效的条件如下: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不作为义务。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
第三人承担债务的前提条件为,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
如果一个债务已届履行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该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有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时,则第三人可以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后,若债权人已经接受第三人的清偿的,则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就转让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向债
并存的债务承担,也称为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原来的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该债务关系之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形。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具体要求是:第一、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
一方婚前产生的债务原则上是属于个人的债务,个人的债务就是用个人的财产来偿还。如果负债方不愿意承担的话,那么也与另外一方无关,债权人也只能够向负债的一方要求偿还,不能够要求另外一方偿还。债权人也只能够向负债的一方主张权利,不能直接要求另一方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