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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
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如果是占有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建造的,则归全体业主共有。如果是未占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建造的,则应当根据业主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来确定其归属。
可以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
小区车位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认权利归属,如果是地面公共区域划分的车位应当是业主共有、共同管理,如果是底下专用停车位,应当是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根据需要进行购买。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及停车位买卖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从《物权法》的规定看
小区的公共地区归物业管辖。由政府直接插手。小区地面上划分的公共停车位物业部门收费是不合理的,公共停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不可以再私自收费。除非物业提前已经征得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物业才可以进行收费。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当遇到购买的房屋成为烂尾楼,那么业主一定不能够采取聚众游行,闹事的方法来维权。发现楼盘烂尾之后,要尽快整理与所购买的烂尾楼有关的购房合同,转账凭证等基础的证据材料,然后与广大的购房者联合起来一起商讨维权的方案。开发商逾期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是属
停车位有多种,不同位置的停车位管理部门不一致,具体如下: 1、普通地下停车场,小区单位内停车场归物业公司管理的,或者业主委员会管理的; 2、公共停车场,最初为政府投资或者引入市场投资建造的,管理会归专门成立的管理公司管理。另外公安机关交警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