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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有哪些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有哪些

2020-09-09 76
普法内容
可参考下列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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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

    2020-05-07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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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

    2020-04-11 131
  •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对象主要有哪几种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对象主要有哪几种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对象主要有以下三种: 1、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剥夺这类罪犯的政治权利终身。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不剥夺罪犯人

    2022-04-13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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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会有所不同。 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至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和终身之分,具体包含下列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管制的期限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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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剥夺政治权利名词解释 01:19
    剥夺政治权利名词解释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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