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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权利效力是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转让债权的事项,否则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一般有两种方式,第一种为债权人口头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即可进行债权转让。第二种为债权人向债务人发送书面形式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收到也即可进行债权转让。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债务人享有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4、债权无效抗辩权。
债的关系当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债务人是债权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是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
“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权利凭证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通过登记制度将该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权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仓单、存款单出质设立的质
债权受让人是指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债权的受让方,受让方承担债权人的债权,就是新的债权人,有实现债权的权利因为债权人的债权人把自己的对他的债权转给了债务人,它可以主张抵消。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
债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也就是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债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权利保障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
债权债务,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债权债务抵消需同时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第一,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意思是说,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存在两个债权债务关系,互为对方的债权人; 第二,相互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只有双方互负债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是指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其债权与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承受这些债权和债务的债的转移形态。可以进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债务,只能是双务之债,即只能是双方都负有债务、享有债权之债。其转移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