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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当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起诉书应当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2022-04-15 174
普法内容
起诉书应当记载的事项有: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当写明双方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职位、地址和电话号码。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单位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有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工作单位和地址; 4、必须打印或者用蓝黑墨水或者碳墨水书写,并根据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尾部必须加盖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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