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一个人的债务,多数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有多人的债务,一般产生债务的原因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有下列特点:1.在特定之债,标的物被商定或指定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权利,债务人也负有交付此特定物的义务。2.在特定之债,当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履行不能。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双方可以
1、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按份
1、能否代为履行 在财务之债中,债权人所关心的是所取得财物的性质,至于该财物由何人给付,一般并不影响债权的实现。所以,财务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劳务之债因债权人所需要的是特定债务人的劳务或体现债
按份之债可分为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二人以上债权人按份额享有的债权为按份债权,二人以上债务人按份额承担的债务为按份债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相同的份额。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这种分法是债的分类中的最基本的分法。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根据该项司法解释,我国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从单项考虑债务是否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演变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原则,就是指人民法
地方债务置换,主要指的是在地方财政部甄别存量债务的基础上,将原政府融资平台的所有理财产品、银行贷款等期限较短、利率较高的债务,置换为期限较长、利率较低的债券。通常,存量债务中属于政府直接债务的一部分,将从周期短、利息高中解脱出来,变为周期长
不当得利的债权人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律上的原因受财产利益的情况下,利益受损害的人。不当得利方应负返还的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应有四个要件:1、一方受有财产利益;2、另一方受有财产损害;3、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存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