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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给付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可执行性,原告的给付请求权只有通过被告方的积极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得以实现,而在确认之诉中,无需被告为一定行为,原告的请求即得以实现; (2)确认之诉中的确认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而在给
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的区分标准是:确认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
医疗违约之诉与医疗侵权之诉之间的区别包括:归责原则不同;举证责任不同;以及适用的赔偿范围不同等。《民法典》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看在相邻关系中涉及到得是什么问题,何种诉讼是要看你维护何种权利而定的,而不是一定针对的是某种情况。一般来讲是侵权诉讼,不过换句话说,你要求对方提供某种便利或是给予某种方便等等,这个就叫做给付之诉,属于
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 3.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
给付之诉的前提是确认关系的成立。如果关系不成立,给付之诉是有败诉可能的,所有我认为变更为确认之诉没有必要。
以给付是否可以分割,而由多数债务人分别为之为标准,债可以分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其中,标的为可分给付的多数人之债,为可分之债;标的系不可分给付的债,为不可分之债。可分之债是由同一原因所发生的给付,其标的物具有可分性,而得由数债权人所分享或
刑事案件中,再审是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申诉只是发起再审程序的其中一种方式。 刑事案件中发起再审程序的方式包括:1、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发现本院判决、裁定存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决定是否再审;2、最高人民
诉讼参与人和诉讼参加人的区别如下: 两者的对象范围不同。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参与民事诉讼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