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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城乡规划处分办法

违反城乡规划处分办法

2020-04-17 84
普法内容
违反城乡规划处分办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存在违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第二条 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人民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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