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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2023-04-21 1,257
普法内容
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1、一级 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1.2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三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三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1.3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2二级 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2.2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5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2.3颈部及胸部损伤 (1)呼吸困难(极重度); (2)心脏移植术后; (3)肺移植术后。 2.4腹部损伤 (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2.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2.6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 三级 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3.2头面部损伤 (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双眼盲目4级; (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小于等于4%(直径小于等于5度); (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3.3颈部及胸部损伤 (1)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3.4腹部损伤 (1)全胰缺失;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3.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小于等于1.0cm)。 3.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3)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4四级 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重度); (3)偏瘫(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4.2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盲目3级; (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小于等于8%(直径小于等于10度); (6)双耳听力障碍大于等于91dB HL。 4.3颈部及胸部损伤 (1)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二级; (2)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呼吸困难(重度)。 4.4腹部损伤 (1)肝切除2/3以上; (2)肝衰竭中度; (3)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4)肾功能重度下降; (5)双侧肾上腺缺失; (6)永久性回肠造口。 4.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4.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2)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4.7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2)放射性皮肤癌。 5五级 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完全运动性失语; (3)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4)双侧完全性面瘫; (5)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7)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8)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5.2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2)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3)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小于等于16%(直径小于等于20度); (5)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6)双耳听力障碍大于等于81dB HL; (7)一耳听力障碍大于等于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大于等于61dB HL; (8)舌根大部分缺损; (9)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3颈部及胸部损伤 (1)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4)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5.4腹部损伤 (1)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3)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全胃切除术后; (6)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7)全结肠缺失。 5.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2)尿瘘难以修复; (3)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4)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5)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6)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小于等于3.0cm)。 5.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手功能丧失分值大于等于120分。 6六级 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 (3)尿崩症(重度); (4)一侧完全性面瘫; (5)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6)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7)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1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6.2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2)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5)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小于等于0.5; (6)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7)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小于等于48(直径小于等于60度); (8)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9)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6.3颈部及胸部损伤 (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2)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4)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5)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6)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8)两肺叶切除术后。 6.4腹部损伤 (1)肝切除1/2以上; (2)肝衰竭早期; (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4)肾功能中度下降; (5)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6.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3)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4)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 (5)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6)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7)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6.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脊柱骨折后遗留30度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3)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4)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大于等于90分。 6.7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 (2)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7七级 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2)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3)双侧大部分面瘫; (4)偏瘫(肌力4级以下); (5)截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8)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9)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7.2头面部损伤 (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3)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4)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5)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6)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小于等于0.5; (7)双眼偏盲; (8)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9)一耳听力障碍大于等于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大于等于61dB HL; (1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1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1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13)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7.3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4)颏颈粘连(中度); (5)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6)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7)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8)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7.4腹部损伤 (1)肝切除1/3以上; (2)一侧肾切除术后; (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4)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5)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6)永久性结肠造口; (7)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7.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永久性膀胱造口; (2)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3)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4)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5)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6)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7)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 (8)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9)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10)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7.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2)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4)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 (5)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6)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大于等于80分。 8八级 8.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2)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3)尿崩症(中度); (4)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5)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6)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9)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8.2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中度); (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3)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5)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 7.0cm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 (7)一眼盲目4级; (8)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小于等于4%(直径小于等于5度); (9)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10)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 (11)一耳听力障碍大于等于91dB HL; (12)双耳听力障碍大于等于61dB HL; (13)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14)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15)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16)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 (17)张口受限三度; (18)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19)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8.3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2)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3)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 (4)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以上; (5)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6)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7)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 (8)一肺叶切除术后; (9)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 (10)呼吸困难(中度)。 8.4腹部损伤 (1)腹壁缺损大于等于腹壁的1/4; (2)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4)胃大部分切除术后; (5)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7)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8)肾功能轻度下降; (9)一侧肾上腺缺失; (10)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8.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2)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 (3)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4)阴道狭窄; (5)一侧睾丸缺失; (6)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7)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 (8)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行为。 8.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2)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4)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5)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8)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9)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10)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11)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12)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3)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大于等于40分。 8.7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9九级 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轻度); (3)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6)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7)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8)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9)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9.2头面部损伤 (1)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2)颅骨缺损25.0cm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3)容貌毁损(轻度);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 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 (7)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8)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9)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10)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1)一眼盲目3级; (1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小于等于0.5; (1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小于等于8%(直径小于等于10度); (14)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15)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16)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 (17)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18)一耳听力障碍大于等于81dB HL; (19)一耳听力障碍大于等于6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大于等于41dB HL; (20)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21)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 (22)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23)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 (24)张口受限二度; (25)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9.3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 (2)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 (3)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 (4)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 (5)食管吻合术后; (6)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7)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8)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1/2以上; (9)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10)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11)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 (1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 (13)冠状动脉移植术后; (14)心脏室壁瘤; (15)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16)缩窄性心包炎; (17)胸导管损伤; (18)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19)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9.4腹部损伤 (1)肝部分切除术后; (2)脾部分切除术后; (3)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 (4)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 (5)胃部分切除术后; (6)肠部分切除术后; (7)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 (8)胆囊切除术后; (9)肠梗阻反复发作; (10)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 9.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膀胱部分切除术后; (2)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 (3)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4)一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5)一侧输卵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6)子宫部分切除术后; (7)一侧附睾缺失; (8)一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9)尿道狭窄(轻度); (10)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轻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轻度)。 9.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 (2)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3)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 (4)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 (5)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6)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75%; (7)双上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8)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9)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 (10)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11)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 (12)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3)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4)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15)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大于等于25分。 9.7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 10十级 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一侧部分面瘫; (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尿崩症(轻度); (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7)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8)开颅术后。 10.2头面部损伤 (1)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2)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 (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8)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9)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10)复视或者斜视; (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12)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13)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5)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6)双眼视力小于等于0.5; (17)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小于等于48%(直径小于等于60度); (18)一耳听力障碍大于等于61dB HL; (19)双耳听力障碍大于等于41dB HL; (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21)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25)舌部分缺损; (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27)张口受限一度; (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10.3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 (3)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器质性声音嘶哑; (5)食管修补术后; (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8)肺修补术后; (9)呼吸困难(轻度)。 10.4腹部损伤 (1)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膈肌修补术后。 10.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2)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3)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 (4)睾丸破裂修补术后; (5)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6)尿道修补术后; (7)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8)阴茎头部分缺失。 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一侧髌骨切除; (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10)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4)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1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大于等于10分。 10.7体表及其他损伤 (1)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2)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3)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损伤 1.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2.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二、面部、耳廓损伤 1.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2.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颧骨骨折。 三、听器听力损伤 1.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2.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四、视器视力损伤 1.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2.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五、颈部损伤 1.轻伤一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 b)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2以上。 c)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d)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2.轻伤二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2以上。 c)甲状腺挫裂伤。 d)咽喉软骨骨折。 e)喉或者气管损伤。 f)舌骨骨折。 g)膈神经损伤。 h)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六、胸部损伤 1.轻伤一级 a)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 b)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c)肋骨骨折6处以上。 d)纵隔血肿;纵隔气肿。 e)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 f)食管挫裂伤。 2.轻伤二级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b)肋骨骨折2处以上。 c)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e)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f)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g)胸壁穿透创。 h)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七、腹部损伤 1.轻伤一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 b)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c)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d)胰腺包膜破裂。 e)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轻伤二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b)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c)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d)胰腺挫伤。 e)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f)肝功能损害(轻度)。 g)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h)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i)腹壁穿透创。 八、盆部及会阴损伤 1.轻伤一级 a)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 b)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c)输尿管狭窄。 d)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e)阴道轻度狭窄。 f)龟头缺失1/2以上。 g)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 h)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 2.轻伤二级 a)骨盆骨折。 b)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c)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d)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e)阴道撕裂伤。 f)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 g)龟头部分缺损。 h)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i)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j)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k)一侧输精管破裂。 l)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m)轻度排尿障碍。 n)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九、脊柱四肢损伤 1.轻伤一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b)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c)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 d)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 e)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f)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g)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 h)骺板断裂。 i)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 j)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 k)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l)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m)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 2.轻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g)骨骺分离。 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i)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j)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k)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l)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十、手损伤 1.轻伤一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d)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2.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十一、体表损伤 1.轻伤一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100.0cm2以上。 d)皮肤缺损30.0cm2以上。 2.轻伤二级 a)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b)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50.0cm2以上。 d)皮肤缺损6.0cm2以上。 十二、其他损伤 1.轻伤一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IIIo面积达5%。 b)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c)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 2.轻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o面积达0.5%。 b)呼吸道烧伤。 c)挤压综合征(I级)。 d)电击伤(Ⅰo)。 e)溺水(轻度)。 f)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g)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h)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i)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k)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l)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m)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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