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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
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以下是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况: 1、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该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过失杀人必须有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才构成本罪,所以,过失杀人无未遂。 2、主观方面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酒驾肇事致死是属于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但我国刑法第233条关于过失致人死亡部分写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要判断其行为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犯罪,关键要看其是否存在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其死亡。司法鉴定表明,其死因是“打架过程中致轻微外伤和情绪激动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其中“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刑法的定义指的是因普通过失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然是因为行为人过失导致的,即应该预判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却因为行为人大意而未预见的,或者已经预见却自信可以避免的,最终导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前犯绑架罪致人死亡的情况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情形,从重处罚。然而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去掉了这一部分的内容,所以犯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则成为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这种情况在刑法学上称为想象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得知,行为人在与他人纠缠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应当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