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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可以自诉吗

刑事案件可以自诉吗

2022-11-15 2,657
普法内容
刑事案件是否可以自诉,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刑事自诉的案件有如下几类: 1、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案件: (1)侮辱、诽谤案件;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 (3)虐待案件; (4)侵占案件。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案件: (1)故意伤害案件; (2)非法侵入住宅案件; (3)侵犯通信自由案件; (4)重婚案件; (5)遗弃案件;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 (7)侵犯知识产权案案件; (8)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中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对于刑事自诉立案的标准 1、程序标准。 (1)自诉人具备起诉的资格,即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告人为已满16周岁、有责任能力的公民,但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是告诉人需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2)当事人情况清楚,包括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 (3)诉讼请求明确。明确地提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标的。 (5)具有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5)正确的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人的犯罪地、居住地法院。 2、实体标准。 (1)未超过诉讼时效。 (2)指控的事实符合自诉案件犯罪构成的要求。 3、刑事自诉需提供合格诉讼文书: (1)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2)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刑事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区别如下: 1、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2、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 3、审查程序不同; 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5、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居原告地位。 自诉案件的审判特点如下: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可以自行和解、撤回自诉,但对于相关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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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加刚律师 李加刚律师

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 | 律所主任

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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