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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在重整程序中的限制

别除权在重整程序中的限制

2020-03-31 354
普法内容
别除权能使债权人获得优先清偿,也称优先受偿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因为这一特征。其行使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破产法》第九条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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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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