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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2020-11-06 216
普法内容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法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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