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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违法行为,保护债务人的合理权益,对票据进行抗辩。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手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知道有抗辩原因并取得票据的除外; 2、票据债务人可以抗辩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票据抗辩权行使条件: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无效的票据主要有下列三种:(1)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
依据《票据法》有关规定,票据抗辩切断制度主要包括: 1、对出票人抗辩的限制。出票人是创设票据权利义务的人,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大多是因为票据资金关系欠缺或者存在某种瑕疵,也可能是基于原因关系或票据预约关系存在的某种抗辩。对
该种抗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这种抗辩的产生来自于特定人的原因,因此称为人的抗辩。第二这种抗辩仅能向特定的持票人提出,所以又称为人的抗辩。抗辩的法定事由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
票据抗辩根据抗辩所依据事由的不同,可以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两类。 (一)物的抗辩物的抗辩,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或者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而发生的抗辩,该抗辩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
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享有的、因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得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 票据抗辩权是与票据权利对立存在的一种权利,它的权利人,是票据债务人,持票人无此种权利;它的作用,是
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享有的、因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得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票据抗辩权是与票据权利对立存在的一种权利,它的权利人,是票据债务人,持票人无此种权利;它的作用,是对
抗辩权,指的是妨碍他人行使权力的一种对抗性权利。在实践中,大部分的抗辩权的目的在于拒绝对方的请求,使对方的请求权无法实现。比如:不安抗辩权,指的是如果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如果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已经丧失履行能力,或者有不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没有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针对这未履行的行为有权利拒绝应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请求履行的一种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后,有先后履行的顺序,首先必须要先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可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或履行合同的抗辩权,它一般指的是在商务合同的当事人应该同时履行义务的,如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履行前,是有权利拒绝另一方当事人请求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在性质上,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或者同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