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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孩(或男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她(他)是否自愿,均视为强奸未成年少女(少男)罪;而已满14周岁以上的不在此列。只要她精神正常,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自愿的,不构成强奸行为。
与年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关系,如果是女孩自愿就不算犯法,和14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不管自愿不自愿都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
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1]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
如果是自愿的,则不构成强奸,但是要提供证据。
一、成年人与年满十四岁但不满十六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如果少女是自愿的,则不构成强奸罪;二、如果少女不是自愿,不管少女年龄是多少,都涉嫌强奸罪;三、法律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
女孩满14岁发生性行为是否违法,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若女孩满14岁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出于自愿的,则不属于违法行为; 2、若女孩满14岁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不属于自愿行为,而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
与16周岁的女孩发生性行为,如果是自愿的话,不构成犯罪;如果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该罪的,
16周岁以下发生性是否违法,要看双方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与满16周岁女发生性关系,只要该少女完全自愿,那么不构成强奸罪,也不触犯法律,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那么就会构成强奸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