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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建立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必须享有第三人债权或者返还请求权等现实权利; 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如下: 1、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 2、对债务人的效力如下: (1)首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 2、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3、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等等。 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如下: 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2、须债务
债权代位权的具备条件: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人与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债权; 2、债务人忽视行使其债权或者债权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3、债权人债权到期; 4、债权不属于债务人本身。 第五百三十五条民法典 债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 1、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的保全,它发生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导致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被影响。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会导致自身的财产消极减少,所以这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此债务人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状首先是写明原告与被告的身份信息,身份信息应当具体明确。第2部分应当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第3部分是事实与理由部分,也是主要的部分。应当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需要写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