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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希望、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并且放任该抽象危险状态的出现,其主观恶性比较大,对于具体的危险状态和危害结果是直接故意,不
严重醉驾,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
醉酒驾驶的,会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范畴,可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1、醉酒驾车没有发生交通肇事即被查获的。这种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属于行政违法,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一般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不过,在极少数情况下,即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醉酒驾车具有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有关醉驾危害公共安全立案标准的情况,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
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如果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因此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
醉驾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醉驾为危险驾驶罪。不过,在通常情况下,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但如果醉酒驾车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性质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也会
在我国,醉酒驾驶是指,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超过80毫克的行为。其处罚标准如下: 1、醉酒驾车不构成犯罪的,吊销驾驶证,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领,并可处拘役或罚金; 2、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这里的严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1、酒驾的处罚标准:驾驶人在饮酒之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的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因为饮酒之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出现再次饮酒并驾驶机动车的,则有关部门会处10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