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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否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处理: (1)决定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接到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2)认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证据不足的,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
一是行政机关要撰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最重要的诉讼文书;二是行政机关要整理好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是全面审查,因此,不管行政起诉状提出哪些问题,行政机关都要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