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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实现质权: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到期的债务;或者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而质权人可以依法通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来实现其质权。
质权人不可以擅自处分质押物。如果质权人在质权的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转让质押物,造成质押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要向出质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将质物移转给第三者再设定新的质权的行为。原质权人为转质人,占有质物的第三者为转质权人。转质应在原质权范围内进行,原质权消灭,转质权也消灭。转质人对质物因转质所受的损害,包括不可抗力所致的
根据《特权法》第六十九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
在下列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实现质权:债务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到期的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况。质权人可以通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依法实现质权。
质权人不可以进行存单质押处置,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不可以随意处置质押物,如果质权人未经出质人的同意处置质押物导致质押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
股权质押,即出质人使用自己已有的或可以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来作为质押,为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权质押的效力。股权质权的效力,即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和质权对质押股权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终止合同: 1、双方已经履行了债务; 2、抵销权人行使了债务的抵销权; 3、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单方面地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5、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 6、其他标志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
分红权和股权的区别有:1、股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是股东对公司有投资才产生的,分红权是股权中的一种,是股东可以享受分红的权利;2、股权是分红权的依据,当事人想取得分红权的,首先要取得股权,自然人对该公司没有股权,也自然没有分红权,对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