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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定义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相关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顺序履行抗辩权不是先履行抗辩权。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顺序履行抗辩权一般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包括先履行抗
新保险法增加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a16),具体表述为: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
保证合同单务性、无偿性的特点,决定了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只能享有消极的防御权利抗辩权,此权利于保证人意义甚巨,故有必要给予重视。 (一)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20条第1款)。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
商标侵权抗辩中的先用权抗辩是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如果他人已经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使用人已经使用,就会享有优先使用的权利。所以在商标侵权相关的诉讼活动当中,是可以适用这一原则的。
在法律上,后履行抗辩权一般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针对这一行为有权利拒绝应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请求履行的一种权利。 此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后,有先后履行的顺序,首
在法律上,后履行抗辩权一般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针对这一行为有权利拒绝应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请求履行的一种权利。 此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后,有先后履行的顺序,首
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其又被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