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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包括放火罪、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劫持航空器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
如果涉嫌聚众斗殴罪,一般来说,造成伤害的,定罪量刑时会相对重一些。《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双方是多人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如果是明知对方是去犯罪去打架斗殴的话,那么该运输者同样也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关于打架斗殴应当依据具体情节依据刑法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
关于“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1、“械”是指各种枪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对于持砖块、酒瓶类一般工具进行斗殴的,要结合所持一般工具在斗殴中的使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认定是否为“械”
犯罪分子因持械聚众斗殴被判刑,只要满足缓刑的适用条件,法院在宣判处罚的同时也可以宣告缓刑,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中不满18周岁的、正处于怀孕期的妇女或者已满75周岁的老人,应该宣告缓刑;针对被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
对于聚众持械斗殴的认定,应当首先满足“聚众”、“持”以及“械”这三个方面的规定: 1、参与人数达到3人以上,斗殴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达到三人以上即可; 2、“持”是指一种事实上的状态,即使未使用,携带等行为也可以构成“持”的状态; 3、“械”是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时,要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 对于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的界限进行区分。如果犯罪分子使用危险方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