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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合同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区别如下: 1.两种抗辩权意义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 2.规则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才能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必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债务,并相互对待支付; (二)对方未履行或者未发行债务的,必须提出; (三)双方债务必须到期清偿; (4)对方对付的可能性。
一、如何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符合以下构成条件:(一)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之概念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
行使可抗辩权应当满足的条件为: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等。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其又被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没有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针对这未履行的行为有权利拒绝应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请求履行的一种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后,有先后履行的顺序,首先必须要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