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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如下: 1、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 2、对债务人的效力如下: (1)首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有以下处分债权的效力: 1、债权人的代位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而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须遵循严格的条件; 2、代位权的行使,原因在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次债务人也未主动履行债务,双方均有过错,尤其债务人往往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
1.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 2.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人的特别权利。 3.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代理权。 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
物品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优先赔偿担保财产。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懒于行使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请求行
建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 二、债权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个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
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的权利,因此,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的保全,它发生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导致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被影响。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会导致自身的财产消极减少,所以这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此债务人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状首先是写明原告与被告的身份信息,身份信息应当具体明确。第2部分应当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第3部分是事实与理由部分,也是主要的部分。应当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需要写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